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永久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181号
申请执行人***久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五金水暖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83198K。
法定代表人:厉胜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国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8197153T。
法定代表人:蒋云,该公司总经理。
***久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久胜公司)与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久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971959.06元及滞纳金(以3971959.0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中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中云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明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J××**、苏BZ××**的汽车两辆,但目前下路不明,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中云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至被执行人中云公司住所地官林镇丰义村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中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视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28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