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xxxx。
法定代表人:吴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留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xxxx。
法定代表人: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汇网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网通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中云公司确认结欠汇网通公司运输费125000元及利息75000元,合计200000元,并约定分期付款;若中云公司逾期给付,则汇网通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执行。因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汇网通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中云公司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有银行存款193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开具本案执行费1700元,剩余23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汇网通公司。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有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J××××的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两年。该车辆现因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且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中云公司住所地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20000元,已执行到位237元,执行费1700元已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汇网通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汇网通公司未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汇网通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中云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5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云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汇网通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胡传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