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86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二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24585。
负责人:杨文胜,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8197153T。
法定代表人:蒋云。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蒋云,男,198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吕智姿,女,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蒋云、吕智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中云公司、***、***、蒋云、吕智姿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云、吕智姿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蒋云、吕智姿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