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1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8197153T。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平、吕诚,江苏省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新村4号307室。身份证号320282198609285875。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平、吕诚,江苏省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金刚台镇朱裴店村新湾组。身份证号41302719730904405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男,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4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25150元,由上诉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峰审判员徐宏审判员邰本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艺璇书记员许哲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