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82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诺贝尔防护涂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尔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7867604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中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云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8197153T。
法定代表人**。
诺贝尔公司与中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1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认:中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诺贝尔公司货款64560元并承担38160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26400元自2017年6月24日起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71元、财产保全费717元,合计1488元,由中云公司负担。因中云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诺贝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中云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云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12日、2019年9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中云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明中云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中云公司名下的车辆信息,查明中云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的小型车辆二辆,被另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现车辆难以寻找。
5、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对被执行人中云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中云公司的财产,未查找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栋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