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76号
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景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前进村倒口西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景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961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1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