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22民初2113号

原告: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鲤城街道办”),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4408。

法定代表人:陈祖淞,主持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珊,女,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一般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鲤城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八二五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6104M。

法定代表人:陈予梓,经理。

原告鲤城街道办与被告鲤城建筑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鲤城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莹珊、朱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鲤城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鲤城街道办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决鲤城建筑公司立即返还给鲤城街道办补偿款壹佰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以壹佰万元为基数,从鲤城街道办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返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系鲤城街道办下属的乡镇企业。2005年10月12日鲤城街道办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放手发展民营建筑业企业,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文件精神,与原“四建”签订了《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四建”依法进行改制,改制后一切与鲤城街道办无关;鲤城建筑公司完成改制并妥善安置所有职工的前提下,鲤城街道办同意转让85平方米地皮给鲤城建筑公司用于建设鲤城建筑公司办公大楼,并作为原“四建”职工安置费用补偿。之后,原“四建”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协议约定,将原“四建”改制为鲤城建筑公司,即本案被告。但是鲤城建筑公司没有按约妥善安置职工,导致职工不满。鲤城街道办于是多次督促鲤城建筑公司,尽快做好职工安置或补偿工作,妥善解决问题。在鲤城街道办催促及鲤城建筑公司请求下,鲤城街道办与鲤城建筑公司双方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协议书中所指的同意转让地皮85平方米作为建设办公楼,改为鲤城街道办一次性补偿给鲤城建筑公司壹佰万元整,作为鲤城建筑公司办公大楼和原“四建”职工安置费用补偿;鲤城建筑公司应按有关政策及规定,妥善落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如发生原有职工集体上访,鲤城建筑公司及全体股东自愿同意鲤城街道办收回该壹佰万元补偿款。补偿协议签订后,鲤城街道办立即按约支付给鲤城建筑公司壹佰万元。但鲤城建筑公司仍然没有妥善安置职工,导致原“四建”职工多人多次向鲤城街道办及县政府集体上访,反映要求鲤城建筑公司解决职工安置问题。鲤城街道办多次约谈鲤城建筑公司,要求其尽快妥善解决,但鲤城建筑公司至今置若罔闻。鲤城建筑公司没有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妥善安置职工,显然构成违约。鲤城街道办有权按照《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向鲤城建筑公司收回该壹佰万补偿款。后经鲤城街道办催讨,鲤城建筑公司拒不返还。故提起诉讼。

鲤城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鲤城街道办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协议书》《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补充协议书》、申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营业执照、鲤城建筑公司章程、承诺书、安置规划方案、函、拨款报告及凭证、请求书、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信访登记表、来访登记单等证据(均系复印件)。本院经审查认为,鲤城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故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四建”系鲤城街道办下属的乡镇企业。2005年10月12日,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放手发展民营建筑业企业,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快速发展,鲤城街道办作为甲方与乙方陈予梓(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18号)文件精神,签订《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协议书》,双方约定:1.甲方同意属于原集体企业的“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由乙方担任“四建”公司改制期间的负责人。2.原“四建”公司中属于原鲤城镇人民政府的所有股权划归组建后的新公司所有,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归组建后新公司所有,一切债务由组建后的新公司承担。3.新公司具有全部法人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做到按章办事,按政策纳税。4.为了支持新公司的发展壮大,在公司完成改制并妥善安置所有职工的前提下,同意将2001年仙游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给原鲤城镇“关于认定鲤城镇企业管理站用于千禧商城规划建设占用面积的证明”中的地皮在今后返回安置给鲤城街道实可建地皮面积转让85平方米给新公司用于建设新公司办公大楼,并作为原“四建”职工安置费用补偿。但乙方必须服从鲤中片区安置的总体安排。该地皮新公司不得出售或作私人住宅等他用,否则街道有权收回。……6.乙方职责、义务。公司改制时,乙方负责妥善安置原“四建”公司的所有职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组建好新公司,清算清单及安置清单等报甲方审核、存档,职工如有异议乙方负责理顺解决。改制和安置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和新公司按有关规定承担,与甲方无关。原“四建”公司营业期间的纠纷及遗留问题概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之后,原“四建”依据上述文件精神及协议约定,将原“四建”改制为鲤城建筑公司。

2017年11月27日,鲤城建筑公司向鲤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出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一》”)表示:“鲤城街道办事处与我公司改造时签订的协议,鲤城街道办应安置我公司鲤中片区实可建面积85平方米地皮建公司办公楼,现鲤城街道不能兑现安置用地改以补偿人民币壹佰万元,用于公司解决办公场所及安置原职工。为了保障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培养吸收人才,多创就业机会,我司同意街道办的补偿决定,并承诺原公司职工的安置由我公司负责承担,我公司将依法依规,通过工会组织协调,确保妥善落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2018年3月18日,鲤城建筑公司就鲤城街道办事处不能兑现安置用地,同意改为补偿壹佰万元,用于该司置购办公用地及安置内部干部,职工就业生活费的具体规划向鲤城街道党工委、鲤城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仙游县第四建筑公司干部职工安置规划方案》。

2018年4月20日,鲤城建筑公司以鲤城街道不能兑现安置用地,该司经职工大会讨论同意改为货币补偿,补偿款用于公司解决办公场所及安置原职工等费用等为由向鲤城街道办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对原安置该公司鲤中片区实可建面积85平方米地皮办公楼改为货币补偿,补偿款用于公司解决办公地所及安置原职工等费用。同日,鲤城建筑公司也第二次向鲤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出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二》”),除重申《承诺一》的主要内容外,还承诺:“在鲤城街道办资金到位前提下,承诺原公司职工的安置由我公司负责承担,我公司将按有关政策及规定,妥善落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如发生原有职工集体上访,同意街道办收回该安置款。”

2018年5月,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镇乡镇企业管理站作为估价委托人,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南大路509-2号二坎商业店面市场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5月20日,该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闽)光明[2018](房)字第PTX31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于估价时点2018年5月18日,被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612600元,评估单价为18972元/㎡。

2018年5月30日,鲤城建筑公司在《承诺一》《承诺二》的基础上,再次致鲤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三》”),表示“我公司及全体股东郑重承诺:在鲤城街道办资金到位前提下,公司的办公楼、原公司职工的安置及费用由我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承担。我公司将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妥善落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如发生原有职工集体上访,我公司及全体股东同意街道办可收回该100万元安置款,并承担所有原职工的安置费用。”

2018年10月11日,鲤城街道办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鲤城建筑公司签订《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补充协议书》,约定:……四、原协议书中可建地皮85平方米作为办公楼,因旧城改造没有规划公司办公大楼,故无法实现。经乙方要求,甲方已委托中介机构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估价评估[评估号:(闽)光明(2018)(房)字第PTX312号],并经甲方党政会议研究,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作为乙方办公大楼和原“四建”职工安置费用补偿。该款项乙方只能作为公司发展基金、技改、购买办公场所及原“四建”职工安置使用。五、乙方应按有关政策及规定,妥善落实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如发生原有职工集体上访,乙方及全体股东自愿同意甲方收回该壹佰万补偿款。

2018年10月21日,鲤城建筑公司向鲤城街道办出具《拨款报告》,要求鲤城街道办领导给予尽快拨款100万元。

2018年11月15日,鲤城街道办通过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向鲤城建筑公司共拨款100万元(开具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为NO:11756470/11756471)。

2019年1月28日,原“四建”职工代表王庆洪、陈黎章、林振乾、戴开应、蔡国壘、陈金练、许绍栋等多人联名向鲤城街道办领导出具《请求书》,反映2019年1月老员工悉知鲤城街道已下拨土地安置补偿金给陈予梓新公司,其等老员工多次与陈予梓的公司交涉、洽谈,法人代表陈予梓百般推诿,不予接见,所以无法面谈,出于无奈,原员工请求鲤城街道领导出面督促解决。其诉求为:请求法人代表陈予梓解决原“四建”老员工每人贰万元安置费,并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3月5日,鲤城街道办致函鲤城建筑公司,通知其因没有对原“四建”职工安置清楚,故要求鲤城建筑公司在10日内将协议中的100万元安置补偿款退回鲤城街道办,且在退回前不得动用。

2019年8月9日,陈兆华等人向仙游县信访局信访,反映鲤城街道一次性补偿100万元作为办公大楼和原“四建”职工安置费用,但没有得到安置,要求解决。同日,仙游县信访局对该信访事项转送鲤城街道办办理,并向来访人员出具仙游信告知访字[2019]79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其鲤城街道办在收到该局转送材料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他们。

2019年10月30日,陈兆华等人联署80人并以原“四建”全体职工(甲方)的名义向鲤城街道办提出《申请》,申请向“乙方”鲤城建筑公司追回100万元安置款,暂时由“街道”托管,待“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重新下拨。

因鲤城建筑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补充协议妥善安置职工,鲤城街道办遂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鲤城建筑公司与鲤城街道办签订的《仙游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改制补充协议》系基于鲤城街道办同意鲤城建筑公司出具的《承诺二》《承诺三》的情况下,对涉及是否由后者收回案涉100万元款项设定了附条件,是可以的。因鲤城建筑公司不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相应义务,出现了原“四建”原有职工集体上访,致双方所附的由前者将所收的案涉款项100万元返予后者的附条件生效,故鲤城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返还给鲤城街道办100万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鲤城街道办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无理部分,不予支持。鲤城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朱国忠

人民陪审员  林梅英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燕群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

并适用。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