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执4116号
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东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220037194408。
法定代表人陈祖凇,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朱金龙。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6104M。
法定代表人陈予梓,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闽032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日返还给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除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322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胡志铿
审判员  郑凌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翁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