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13民初456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月1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系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系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
被申请人:龙园园,女,汉族,1984年1月5日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被申请人:易洁,女,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住萍乡市安源区。
被申请人龙园园、易洁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琦维,系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福田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邓宗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龙园园、易洁、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龙园园、易洁、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相同金额的收入,且投保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园园、易洁、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相同金额的收入。
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自禹
人民陪审员 肖 雪 华
人民陪审员 龙 世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代书 记员 文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