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1391号
原告:*发生,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1966年1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代理人:***,宜春市中宸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开发区光丰管理处4楼。
法定代表人:邓宗权,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发生与被告***、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8日,原告*发生申请对被告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生撤回对被告江西枫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