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瑞洁塑料管材管件有限公司与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91民初2332号
原告:江***塑料管材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
法定代表人:庞古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职务不详。
原告江***塑料管材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洁公司)与被告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58175.63元及利息(以358175.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债务人万通公司从原告处分多批次采购给水用PE、PPR管材管件等货物,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每季度结算一次货款,年底结清货款。然而,到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履行合同,后虽经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万通公司偿还原告瑞洁公司货款人民币358175.63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万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原告瑞洁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万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甲方货物(瑞洁牌管材、管件及配套工具)PE管材0.43、管件0.38、PPR0.32供应乙方。结算方式及期限:每季度结算一次货款,年底货款结清。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9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载明:“瑞洁公司正在对本公司2019年6月30日往来款项余额进行核对,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截止日期:2019年6月30日贵公司欠:381228.24备注:应收账款”。收函后,万通公司在数据不符处签章,并列明实欠358175.63元。2020年6月9日,万通公司向瑞洁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截止2019年12月30日,万通公司尚欠瑞洁公司货款叁拾伍万捌仟壹佰柒拾伍元陆角叁分(¥358175.63)货款未付。经充分协商,万通公司承诺还款计划如下:一、2020年7月20日之前付所欠货款的50%以上;二、2020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余款。若万通公司未能如期兑现承诺,瑞洁公司可随时按双方约定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通公司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以及358175.63元货款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所产生的利息”。签过还款计划后,被告未能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在卷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原告作为甲方,已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且被告明确认可尚欠原告货款358175.63元及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所产生的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的358175.63元货款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塑料管材管件有限公司货款358175.63元及利息(以358175.63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由被告巩义市万通水暖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5)。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王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