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22执20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东大街256号3层。
法定代表人林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枫亭西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飞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279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与另案[(2019)闽0322执2021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2019)闽0322执2020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合并至另案[(2019)闽0322执2021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18)闽0322民初443号民事调解书]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