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民初1301号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208号(北海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北西北角50米)内2号楼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7369049。
法定代表人:杨其建,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1号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6731B。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爱华,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明,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系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市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寒亭区民主街2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703493830132N。
负责人:丰义宽,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雅丽,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峰,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的起诉。
审 判 员 牟爱平
人民陪审员 赵清萍
人民陪审员 卢有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凯安
书记员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