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703民初687号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北海路与金山街交叉口北西北角50米)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4937369049。

法定代表人:杨其建,总经理。

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楼**用代码:91370100568146731B。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爱华,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明,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系公司职工。

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其建,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爱华、夏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4696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承担连带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款216044元;2.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工程量进行鉴定;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施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该污水处理工程于2018年12月26日完成。施工期间,原告为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材料款、税款等,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后,剩余216044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与原告签订《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土建部分。土建工程竣工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土建工程的分项工程量及工程总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值为313284元,该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5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3日,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寒亭人民医院”)作为发包方与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群环境工程公司”)签订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由英群环境工程公司承包建设寒亭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2018年11月20日,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与原告签订了《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该合同对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的工程平面图显示了各项施工具体的涉案工程量。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表显示,工程价款共计313284元,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其建与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员工夏春明分别在工程平面图、工程结算明细表签字。

2018年11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笔,金额共计325500元。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向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签订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联合施工协议书》均由原、被告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按约履行。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结算数额313284元,双方亦签字确认。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向原告转款共计325500元,原告出具315000元的发票,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英群环境工程公司支付劳务费及申请对涉案工程量鉴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41元,由原告潍坊龙滩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牟爱平

人民陪审员  赵清萍

人民陪审员  卢有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凯安

书 记 员  杨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