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188号
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2-11号。
负责人:冯景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1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周文华,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
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文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当庭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欧阳羽斐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