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24民初361号
原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经济开发区大张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董政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芹,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3-1号楼19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董家沟村南。
负责人:夏春明,经理。
原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威公司)与被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群公司)、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威龙岗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芳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法芹到庭参加诉讼。英群公司、广威龙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广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重新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承担支付赔偿金、生活费及补发工资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到龙岗分公司车间工作,2021年2月19日,广威公司将龙岗分公司承包给英群公司经营。仲裁庭审中,英群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辩称2021年3月***与广威龙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广威龙岗分公司员工,但未提交劳动合同。2021年8月23日,***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广威龙岗分公司在微信群中发布将其辞退的公告。广威公司认为,广威公司已将广威龙岗分公司承包给英群公司经营,而广威龙岗分公司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也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具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因此,本案民事责任应由广威龙岗分公司或英群公司来承担。裁决书裁决广威公司支付***赔偿金2202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广威公司不存在违法辞退***的情形。***是在2021年8月23日在广威龙岗分公司工作期间,广威龙岗分公司发布将其辞退的公告,不应由广威公司支付其赔偿金。裁决书裁决广威公司支付***生活费4844元、补发***工资1302元,广威公司认为不应当支付。对于***工作期间,从5个月工资中扣款共计1302元,其系对***在工作中车间产品原材料超耗进行的扣款,就此广威公司规定了明确的车间考核指标,并已告知过每个员工,这是公司的一项奖惩制度,系为了督促员工节约原材料,因此***要求补发工资没有依据,不应支持。
***辩称,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英群公司书面辩称,***与广威公司及其龙岗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威龙岗分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广威公司承担。***与英群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英群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龙岗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广威龙岗分公司是广威公司的分支机构。
***于2020年3月到广威公司工作,广威公司因工作原因每年6月至10月放假,10月后继续开工。
广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2020年3月工资3382元、4月7633元、5月8184元、6月2719元、10月3014元、11月5463元、12月7921元、2021年1月8596元、2月7638元,2021年3月5397元。***对广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无异议。广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在每月的工资数额后签字确认。以上工资由广威公司财务人员董洁洁的银行账户转账至***银行账户。
***提供其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1年4月至7月工资收入为6238元、1500元、2000元、9209.69元,由广威龙岗分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至***银行账户。
广威龙岗分公司从2021年1月至7月为***缴纳了社会保险。
2021年8月23日,广威龙岗分公司在其微信群中发布辞退公告,将***辞退。
***向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广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0元,补发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工资7800元,2020年6月至10月、2021年6月至9月待岗期间生活费及工资补助费15000元。2021年12月3日,临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威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广威公司支付***赔偿金22024元、生活费4844元、补发工资1302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威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本院,并申请追加广威龙岗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于2020年3月到广威公司工作,由广威公司发放工资,2021年3月以后由广威龙岗分公司发放工资,广威龙岗分公司为***缴纳了2021年1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2021年8月23日,广威龙岗分公司在其微信群中发布辞退公告,将***辞退。广威龙岗分公司是广威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23日***与广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广威公司主张2021年3月与***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广威公司及其龙岗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严重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本院认定广威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因***2020年8月、9月没有发放工资,***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可按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为5698元,***工作起止时间为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不足一年半零六个月,因此广威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98元×1.5个月×2=17094元。
广威公司因工作条件等原因每年夏季停工生产,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广威公司应支付***2020年7月至9月生活费1730元×70%×3个月=3633元、2021年8月生活费1730元×70%=1211元,共计4844元。
***在广威公司的工资表中签字确认,应视为其认可工资发放数额,***要求补发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广威龙岗分公司是广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民事责任由广威公司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1年8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094元、生活费4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广威消毒剂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长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