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民初2138号
原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6731B。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塔城街**用代码126540004582140272。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当庭以其已与被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医院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