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与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财保267号
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89856673E。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46731B。
法定代表人:魏守福,总经理。
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英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奎屯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