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8508号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六村村委会东1000米。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4层。法定代表人:党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九源通韵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6元,减半收取6183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