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415号
申请人:北京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B区79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回族,北京东***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4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亚泰金典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城建亚泰金典公司名下价值13302702.64元的财产。申请人东***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三百三十万二千七百零二元六角四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