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64699号
原告:***荣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杨家坟北路2号东麓苑小区17号楼4**5层502(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荣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荣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丰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