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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4587号 原告:北京市潞城天意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15号楼西4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北段。 被告:***,男,200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嘉陵路北段。 被告:***,女,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郑州路。 被告:**,男,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樵店乡井田村。 原告北京市潞城天意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潞城天意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