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63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安新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亚泰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销(2022)冀0632执616号案件申请。经审查,(2022)冀0632执616号案件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96民终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判决书立案时还未生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