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26民初3743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友,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王欣,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原告***与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鑫科公司)、第三人王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被告三元鑫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杨力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三元鑫科公司代位支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以263,7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与第三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支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第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三元鑫科公司与第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三元鑫科公司与第三人系挂靠施工关系,除1%承包费之外,其余工程款归第三人所有,但三元鑫科公司领取1,354,694元工程款后未交付第三人,第三人对三元鑫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实现到期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现诉至人民法院。
***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证据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王欣对三元鑫科公司享有涉案工程款1354694元到期债权。
三元鑫科公司辩称,本公司不是涉案工程实际占有人,也没有对工程款主张权利,***主张代位权属主体错误。在涉案章丘易安名郡工程项目中,中铁三局第四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部分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本公司,本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挂靠于本公司的王欣施工,并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本公司收取承包费的1%,本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扣留相应的款项后拨付给王欣。王欣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外人樊丽娟、陈玉涛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投资施工人,我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工程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元鑫科公司提交的证据:
证据一:王欣与三元鑫科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王欣挂靠三元鑫科公司施工,三元鑫科公司未扣留涉案工程工程款;
证据二:王欣、樊丽娟代表三元鑫科公司与涉案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封账协议》一份。证明王欣、樊丽娟确认涉案工程款为1954694元,发包方支付的60万由王欣实际领取;
证据三:樊丽娟、涉案工程项目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关于陈玉涛工程款抵房款的说明》各一份。证明樊丽娟与涉案工程项目部、开发商预定除已支付的80万工程款外,剩余工程款以以房抵债方式向陈玉涛支付。
三元鑫科公司对***提交的证据一、二真实性无异议;***对三元鑫科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四公司)承建山东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章丘易安名郡一期工程,王欣以三元鑫科公司名义承揽中铁三局公司上述工程部分外墙保温工程,王欣安排***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因涉案工程施工款问题,***以王欣、三元鑫科公司、中铁三局四公司为被告向章丘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2021年7月三十日,章丘区法院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欣偿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三元鑫科公司以中铁三局四公司、友邦公司为被告,于2018年向章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1354694元。章丘区法院作出(2018)鲁0181民初7072号判决书,判决中铁三局四公司支付给三元鑫科公司工程款11546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铁三局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樊丽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投资施工,涉案工程结算价款为1954694元。同时,该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为:1.王欣领取60万元;2.樊丽娟领取20万;3.剩余工程款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向陈玉涛进行了支付。该判决书撤销了(2018)鲁0181民初7072号判决书,并驳回了三元鑫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与王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王欣与三元鑫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章丘区法院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与王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根据(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王欣借用或者挂靠三元鑫科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权益应由王欣承受,且涉案工程款并未由三元鑫科公司占有,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王欣享有三元鑫科公司的到期债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思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崔明明
书 记 员 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