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袁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友,山东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欣,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鑫科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四公司)已向三元鑫科公司履行完毕款项支付义务,三元鑫科公司是否占有工程款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为由对抗***。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除1%承包费之外,三元鑫科公司应将其余工程款交付王欣,王欣对三元鑫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元鑫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欣未作陈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三元鑫科公司代位支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以26378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铁三局四公司承建山东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章丘易安名郡一期工程,王欣以三元鑫科公司名义承揽中铁三局四公司上述工程部分外墙保温工程,王欣安排***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因涉案工程施工款问题,***以王欣、三元鑫科公司、中铁三局四公司为被告向章丘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2021年7月30日,章丘区法院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欣偿还***劳务费263780元及利息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三元鑫科公司以中铁三局四公司、友邦公司为被告,于2018年向章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1354694元。章丘区法院作出(2018)鲁0181民初7072号判决书,判决中铁三局四公司支付给三元鑫科公司工程款1154694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铁三局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樊丽娟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投资施工,涉案工程结算价款为1954694元。同时,该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款支付情况为:1.王欣领取60万元;2.樊丽娟领取20万;3.剩余工程款以以房抵债的方式向陈玉涛进行了支付。该判决书撤销了(2018)鲁0181民初7072号判决书,并驳回了三元鑫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与王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王欣与三元鑫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章丘区法院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与王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根据(2021)鲁0114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王欣借用或者挂靠三元鑫科公司进行施工,合同权益应由王欣承受,且涉案工程款并未由三元鑫科公司占有,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王欣享有对三元鑫科公司的到期债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6元,减半收取计2628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20)鲁01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三元鑫科公司要求中铁三局四公司、友邦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且该判决并未认定三元鑫科公司实际领取了工程款,***亦无证据证实三元鑫科公司尚欠王欣工程款未支付,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欣对三元鑫科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主张债权人代位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永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莹
书 记 员 柳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