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24执保728号
申请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1年9月27作出的(2018)鲁0124执124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内容: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至35万元。依据上述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裁定内容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已实施完毕,保全结果为:冻结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5万元,实际冻结1185.3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本案现已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注:请及时将本通知书递交给诉讼案件的主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