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58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龙桑寺镇长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6月8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再审申请人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元公司申请再审称,1.双方之间是临时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21日起两次到三元公司工作,直至同年4月26日受伤,三元公司均分别支付相应报酬。***对该两次支付报酬的形式及时间均无异议,该报酬支付形式和方式不符合正常劳动关系下的工资支付形式和方式。因此,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原审法院无证据证明双方形成稳定的用工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三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三元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根据***与三元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签订的协议及相关事实,确认***自2019年4月3日开始,在三元鑫科公司从事看机师傅工作,工作期间居住在三元鑫科公司安排的厂内宿舍,接受三元公司的劳动管理,三元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且***从事的工作系三元鑫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三元公司主张的报酬支付方式并不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综上所述,三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兴军

审判员  初乐坤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