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751号 原告:朱**敬。 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朱**敬与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朱**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