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5751号
原告:朱**敬。
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朱**敬与被告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济南三元鑫科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朱**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