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2171号 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福寿东街以北金马路以东***内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9018002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北宫东街以南***第2套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5FOC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安装施工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24384.43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3658.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份签订《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安装施工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委托的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确保达到原告要求的效果并正常使用,合同附件明确约定了设计方案及图纸,合同价款69669.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于2021年5月20日支付首笔工程款24384.43元,被告完成制作后运至建筑创意大厦顶楼验收安装时,原告发现被告字体制作错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图纸要求制作字体,导致原告无法使用。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原告要求,原告要求被告重新制作,被告拒绝重新制作,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为此,原告只能委托第三方重新制作广告牌,并为此产生了额外费用13658.2元,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被告制作错误且拒不重作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请望判如所请。 被告***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部分不符,潍坊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是案涉建筑创意大厦的管理单位,未在该大厦安装文字广告牌,其通过本案原告转委托给被告为相关广告牌进行设计安装,还包括对该楼上旧的广告字牌进行拆卸,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5月20日签订安装施工协议之前和之后通过微信沟通对被告广告字的设计进行确认,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定到该大厦进行安装,只是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以字体不符阻挠施工,案涉大厦管理方也已经将被告提供的除文字广告牌之外的附带设施、配套设备进行了使用,但相关款项拖延支付。2、原告后期追加设计制作的文字牌欠费8000元,结合本案六个文字广告字牌安装施工费为近70000元,被告要求其按照8000元支付是合理的,如果原告对此不认可,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评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21年5月份签订《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安装施工协议》,合同约定被告承揽原告委托的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合同价款69669.8元,乙方施工进场前,甲方支付35%即24384.43元。工程预估工期为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同时,合同附件中显示了设计方案及图纸、设计制作安装明细表。设计方案和图纸中明确的展示了“建筑创意大厦”6个字的样式,字体为**艺术字体。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于2021年5月20日支付首笔工程款的35%,即24384.43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即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1、原告拍摄的被告已制作完成的6个错误字样的照片9张及字样对比图纸2张。证明被告制作的字体为**,经对比很明显与合同约定的样式不符,原告要求被告重作,被告拒不重作,导致原告无法使用。2、原告与第三方潍坊***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付款凭证2份及已安装完成正常使用的照片一张。证明因被告制作的字样无法使用,原告不得以委托第三方重新制作该6个字样,因被告的错误制作,导致原告委托第三方另行制作多花费了13658.2元,即第三方制作总金额高于原被告合同的部分系原告的损失,原告多花费的金额系因被告过错违约所致,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质证,1、对原告拍摄的被告已制作完成的6个错误字样的照片9张及字样对比图纸2张:对照片无异议,通过照片可以看出被告已经将文字字牌及相关的金属架等附带设备都已经交到原告处,通过最后一张照片可以看到原告已经将文字中的“意”字牌安装到了案涉大厦上,该照片背景体现的旧的文字牌痕迹可以体现在安装前进行过旧牌子的拆卸施工。综上,被告完全履行了安装施工协议的相关义务。对图纸两份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对此不知情。2、对原告与第三方潍坊***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有异议,且在原、被告双方微信沟通或者电话沟通中始终没有提到上述事宜。对付款凭证2份: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已安装完成正常使用的照片一张: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属于原告擅自变更合同履行,且图片中显示的除文字标牌之外的一些金属架等都是被告提供的,一直没有退回。广告字牌也没有退回。 被告提交:1、设计方案及图纸和设计制作安装明细,主张此设计图才是双方设计的字体效果图。2、提交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施工协议,唯一的对接人员进行的有关字体设计和合同签订履行等进行了沟通。3、提交6月6日高空施工协议的打印内容一份,通过这份证据可以体现,被告方在接受原告的设计要求之后,从2021年的3月份至6月份一直将正确的文字效果与原告进行沟通,而且字体从来没有变过,原告也没有提出过任何的异议。 原告质证,1、对设计方案及图纸和设计制作安装明细:真实性不认可,这不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案及图纸,也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2、对聊天记录:双方主要是针对价格,还有施工的问题进行的沟通。3、对6月6日高空施工协议的打印内容一份:我方不认可,该协议双方没有任何确认,也没有任何的履行,没有签署,该协议的内容就是一个施工合同,但是与双方实际签署的合同完全不一致,效果图也完全不一致,因此双方并没有签署,应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原告提交:聊天记录三张,分别为5月20日、6月11日、6月21日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将**字体发送到微信上,被告发送的字体正是合同约定的**字体。我方工作人员表示就按照自体施工,制作就可以。 被告质证,在5月20日聊天记录,其员工孙经理所说的按照合同做就行了,也没有体现对被告设计的字体效果提出异议。直到被告到现场进行施工安装,原告方始终没有对字体效果提出过任何异议。6月21号我方工作人员发的字体,是基于原告方单独要求,被告追加和更改字体效果而进行的沟通。此时距离被告在6月5日到现场施工,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这也是被告方在答辩中要求的重新制作另外一个字体制作安装费的原因。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施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该合同是否达到应予解除条件的问题。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关于广告牌的字体,双方工作人员3月份通过微信沟通时确认的效果图为**,5月份正式签订合同时,合同后所附的设计图纸所显示的字体为**体。被告虽对合同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其他合同原件予以反驳,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认为,双方于5月份签订的合同为正式合同,且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合同附件中,有关于广告牌字体的约定,显示为**体,被告作为专业的设计公司,应该熟知各种字体样式,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制作字体,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返还已付款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双方合同解除后,原告已付的合同款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款项24384.4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24384.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13658.2元的问题。 原告主张,因重新委托第三方制作广告牌而额外产生的费用,并提交了与第三方的合同及打款凭证,但该宗证据从形式上看属于原告的单方证据,未经被告确认,庭审中被告也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365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筑创意大厦广告字安装施工协议》; 二、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24384.43元及利息(以24384.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元,由原告潍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0元,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1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被告潍坊***图文快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杨 岩 书 记 员  王 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