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91执576号
本院依据(2017)鲁079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海华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0年7月4日、10月12日、11月1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差较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但无法确定位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经线下查询,本院公告查封了在建建筑,盛海日月星城小区1、2、3号楼及地下车库,对该在建建筑进行了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该查封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3、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也暂不申请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2017)鲁079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苏显楠
审判员 高 鹏
书记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