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04执异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王赢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股东王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赢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潍坊商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31日,股东为王赢,注册资本5000万元。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6日给王赢送达了通知书,通知王赢于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王赢向本院递交了不同意追加的答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追加第三人王赢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审判长 滕书波
审判员 殷庆伟
审判员 郭 亮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