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629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恒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的编号为HY17-BQ022的《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和生化处理阶段项目工程总包合同》、《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0m3/h污水处理项目技术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支付的预付款2,1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2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市场拆借利率计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3月签订了编号为HY17-BQ022的《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和生化处理阶段项目工程总包合同》、《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0m3/h污水处理项目技术协议》,后因省政府政策原因原告无法履行上述合同和技术协议,原告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因于2019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涉案合同通知书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未予以回复,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项目损失人民币67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为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等均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虽然合同履行地为临邑县,但是技术合同纠纷一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临邑县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本案,应移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号为HY17-BQ022的《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污水预处理和生化处理阶段项目工程总包合同》和《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0m3/h污水处理项目技术协议》,含有技术合同的条款,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当依法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