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城区恒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4民初630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错误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据此所作出的级别管辖认定也是错误的。涉案承包合同和技术协议中并不包含技术合同内容,当事人对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并未发生争议。故本案并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在反诉后又提出管辖权异议,应适用应诉管辖。请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主要内容为污水深度处理技术服务。一审法院对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无管辖权,应诉管辖不成立,一审裁定合法有据,应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本案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移送本院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被上诉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间已经超出答辩期。再次,被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延期开庭,其诉讼行为表明已经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其后被上诉人又对本诉及其自身所提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未说**当事由,故对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4民初630号之三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