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39号
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512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72420691X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53.5元,由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