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424执保103号
申请人: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城恒源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东区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22年2月2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济南自贸试验区支行3718××××4614账户内0.00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高新支行7377××××3531_000001账户内0.00元。
至此,申请人山东恒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部分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424执保103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