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0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7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