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08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7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鑫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