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601号
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1号新大陆科技园(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93元,由山东德源生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