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北二环东大路**。
法定代表人:彭建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敏,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南街**。
法定代表人:方沧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终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查,汉和公司与方安公司已就本案生效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汉和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汉和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仙游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朱宏海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