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民抗1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中段经济大楼。
法定代表人:林维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沧海,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与被申诉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莆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18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闽检民行监(2015)35000000077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锦萍
审 判 员 陈晓军
代理审判员 卢椰枫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佳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