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2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中段经济大楼。
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265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民再30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1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股权、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1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腾飞大酒店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执行员*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