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6929807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155507551L。
法定代表人:方沧海,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方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7)闽0322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翁祖青
审判员***
审判员黄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