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21民初4522号
原告: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8号盛天鼓城26#楼1层1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潘智威,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添振。
原告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公司”)与被告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坊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潘智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阳坊公司立即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1月12日止为167500元,具体计算方式详见计算清单);2.判令向阳坊公司立即偿付文博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其中律师代理费暂计一审为5万元,实际费用请求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3.判令由向阳坊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向阳坊公司将其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区二期的福建向阳坊二期一、二、六层楼及消防楼梯装修装饰、安装工程及钢构雨遮、实验柜等制安工程、2016年门店装修工程、2017年门店装修工程等发包予原告承包施工。前述工程项目均已依约按时竣工结算并确认了结算价。根据被告实际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情况,文博公司与向阳坊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署了《还款协议书》一份,确认:截至还款协议书签署之日止,向阳坊拖欠文博公司装修工程款项共计240万元;向阳坊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归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项;若向阳坊公司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欠款全部到期,向阳坊公司应立即偿还前述全部欠款并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文博公司,同时承担文博公司由此产生的包含且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等债权实现费用。上述《还款协议书》签署后,向阳坊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仅于2017年7月17日、7月20日、8月25日、8月29日、8月31日、9月6日、10月9日、10月12日分别付款9万元、11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共合计工程款项55万元。截至目前,向阳坊公司尚欠文博公司工程款项185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予支付。虽经文博公司多次催促,向阳坊公司始终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向阳坊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文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向阳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文博公司(乙方)与向阳坊公司(甲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向阳坊公司将其位于福州市闽侯县铁岭工业区二期的福建向阳坊二期一、二、六层楼及消防楼梯装修装饰、安装工程及钢构雨遮、实验柜等制安工程、2016年门店装修工程、2017年门店装修工程等由文博公司承包施工。前述工程项目均已依约按时竣工结算并达成还款协议:一、截至还款协议签订之日止,向阳坊公司拖欠文博公司装修工程款项共计240万元;向阳坊公司应于2017年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2018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6月20日前每月支付20万元,归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项;若向阳坊公司未按时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欠款全部到期,向阳坊公司应立即偿还前述全部欠款并按照每逾期一日支付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文博公司,同时承担文博公司由此产生的包含且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等债权实现费用。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有关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还款协议书》由向阳坊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签章确认,文博公司在乙方落款处签章确认。
《还款协议书》签订后,向阳坊公司未按约还款,仅于2017年7月17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9万元、于7月20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11万元、于8月25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8月29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8月31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9月6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10月9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于10月12日向文博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共计支付工程款55万元。截至2017年11月12日,向阳坊公司尚欠文博公司工程款18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文博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万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文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闽0121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文博公司与向阳坊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向阳坊公司未能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文博公司主张向阳坊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8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文博公司主张向阳坊公司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每日按欠付工程款的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向阳坊公司违约,文博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5万元,现文博公司要求向阳坊公司支付其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从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2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从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以2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以2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4、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以20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5、从2017年9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6、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以1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7、从2017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金额1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40元,由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美芳
人民陪审员  洪居锋
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