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1执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8号盛天鼓城26#楼1层10店面。
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磊、潘智威,福建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印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91、92号504室、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品仕,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添振,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印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5万元及违约金2064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111400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514元。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7997.16元,其中人民币17997.16元为本案执行费,余款人民币150000元经领导审批后发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上海印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同意变更上海印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印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执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必慧
执行员  陈华吉
执行员  陈 炜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雅林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