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21民初4522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招贤路8号盛天鼓城26#楼1层。
法定代表人:陈煜,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添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不足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X#、X#、X#厂房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16)第XXXXXX号】,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二、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不足时,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闽侯县厂房整座【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土地证号:侯国用(2016)第XXXXXXX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美芳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郑圣读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程丽娟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