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1执83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路181号院249号楼1层104室。

法定代表人郭虎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媛,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原告北京万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6.4883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公安机关发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调查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许 冬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