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首地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880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400882890C。
法定代表人:张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首地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工业区高新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C8U89X。
法定代表人:朱旭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九如,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首地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郝小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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