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070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6.24元,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