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1070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吉林大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6.24元,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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