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宝力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和飞轮(北京)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衡水宝力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5784号
原告*和飞轮(北京)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宝力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和飞轮(北京)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飞轮(北京)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1元,由原告*和飞轮(北京)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 勇
书记员 郭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