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辽04民辖终62号
上诉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2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指定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2、上诉人是依据《合作协议》和《会议纪要》起诉要求依据承包经营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并非是依据采购合同等合同关系起诉,在判断本案管辖权时应当依据承包经营的履行地法院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举证的合同,其实质是被上诉人内部的合同,管辖权的约定也是被上诉人自己约定的,并没有与上诉人协商的过程,不能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来确定管辖权。若被上诉人认为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存在争议,可以依据具体的合同另案提起诉讼。本案是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即新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诉请返还拖欠货款及利息,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中均约定“协商不成交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青审判员*威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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