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2财保7号
申请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超。
被申请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胜利开发区工业园。
武汉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在被申请人处的三台设备。武汉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在被申请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处位于抚顺市东洲区青草沟环保工业园区的数显落地镗铣床TX6913A-5-2.5M、数控双柱立式车床CK5234、龙门加工中心HTM-28GRx40,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期间被申请人抚顺东盛挖掘机铸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处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张家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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